离婚转移房产拒不执行判决纠纷一案
一、案情简介:
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后因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经调查被告已与案外人协议离婚,并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协议归案外人所有,但未办理产权过户,后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此时,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应当为其个人财产,法院不能执行。后经审查,法院认为案涉债务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且房屋产权的约定在判决生效后,也涉嫌转移财产,因此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因为本案查封的房产,涉及案外人共有,按照法律规定,案外人或债权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以确认双方的财产份额。但经法院联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阐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告知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外系共同共有,对内也属于按份共有,即各占50%。但面对法院的释法,案外人并不接受。后经合议庭讨论,强制启动了该房屋的处置程序,最终在淘宝网上成功拍卖。房款到位后,本院依法提存了案外人应当占有的50%房款,并通知案外人,若逾期不腾退房屋,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后来案外人完成了领款,并主动腾退了房屋。本案成功执行。
二、典型意义:
1.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衡量各方当事人利益。涉及到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而处理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过程中遇到非被执行人一方不予配合执行,矛盾突出,怎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以及怎么保护好案外人的利益均是法院需要衡量的,甚至在法院予以强制启动执行程序时是否有决心,也是需要勇气的。
2.执行夫妻共有财产要敢于斗争碰硬。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大幅度增长,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对这种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不但矛盾突出,纠缠性大,甚至会引发极端事件,怎么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均是考量合议庭及承办人是否敢于下深水,敢于斗真碰硬以及执行技巧的试金石。